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正确规范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几年,有关媒体揭露了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不规范执法的案件,从这些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来看,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处罚的目的要正确。从理论上讲,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但有些行政执法单位却把行政处罚作为谋取本单位利益的一种手段。由于目的不正确,本来可以不罚的罚了,可轻罚的重罚。甚至出现了一个违法行为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多次上门处罚的情况。罚款到手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改正则不闻不问了。这种“为钱执法”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一个地方的经营环境,也严重地损害了行政执法单位的形象。
处罚的依据要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能够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范文件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根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行政处罚。现实中,有的单位把“领导讲话”、“省厅会议精神”作为处罚依据,显然是不合法的。
处罚程序要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夫论哪一种程序,有三个内容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查明事实,一般程序还要先立案再调查取证。二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据调查,处罚程序不规范是行政处罚案件中较普遍的问题。如有的先下处罚告知书,后办立案查处手续。有的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限制当事人的复议申请选择权,等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案件是应该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处罚程度要恰当。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设定大都有一定的幅度。执法者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行使裁量权。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有关系的则按规定的下限处罚、对没有关系的按上限处罚。这样做既破坏了处罚决定的严肃性,损害执法机关形象,又为少数执法人员搞腐败以权谋私提供了方便,广大群众对此非常不满。
(王和平) (作者单位:通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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