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日下班后,某机械化工厂职工小林主动跟其他同事承担打扫车间清洁的任务,打扫完成后发现浑身弄得很脏,便打算在车间旁边配备的浴室洗澡后回家。洗澡过程中,由于地板湿滑,小林不慎踩滑摔倒,导致左小腿骨折,后被其他同事送往医院救治。两周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工厂经理汇报,摔倒后小林家人便去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林的情况属于工伤。但工厂经理认为小林是在浴室摔倒,地点并非工作地点,摔倒的时间是下班时间,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同时,小林洗澡摔倒也不是工作原因导致,原因并非工作原因,工伤认定不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对该工伤认定存在疑问。那么该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和工作服,做操作后的个人清理等。本案中浴室虽非字面上的工作场所,但却是工厂为相应工作岗位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应视为与工作有关,小林洗澡也是从岗位上下来之后立即前往浴室,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在车间浴室洗澡,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沙尘,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综合各方面因素,小林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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