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报道 >> 2010专题 >> 城区整顿规范出租车市场专题 >> 正文咸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的批复
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城区出租车运价的报告》(咸运管字【2010】37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出租车运价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温泉永安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情况批复如下:
一、运营租价:起步2公里(含2公里,下同)4元,2至5公里,每公里租价1.50元;5至10公里,每公里租价2.0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租价3.00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二、夜间载客租价:深夜23:00点至次日早晨6点时段运营的为夜间行驶载客,上浮40%。价格上浮后,结算价格将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结算,尾数为0.8、0.9元的按1元结算。
三、等候费:每次租车乘客要求等候的,等候时间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不计费,每超过5分钟,加收相应运营公里的里程租价。
四、出租汽车过路过桥通行费:出租汽车通过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通行费用,均由旅客承担。
五、新的运价调整后,燃油附加费按照《咸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六、新运价执行时间从新增出租车运营之日起生效。计价器芯片由质监部门根据文件要求进行更换。
七、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张贴经市物价局监制,由市交通运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运价标签,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实行计价器打表计价收费。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计价器收费的行为,乘客可拒付车费,并向交通运管、物价部门举报投诉,运管部门将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编辑:l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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