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报道 >> 2010专题 >> 城区整顿规范出租车市场专题 >> 正文咸宁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咸宁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联动实施方案。
一、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营运价格联动机制,是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在确定的价格联动基点上,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启动价格联动方案,实行价格外加收燃油附加的形式进行价格联动,当油价下降时,相应下调或取消燃油附加。
二、联动基点。燃油价格联动基点按制定出租车价格调整方案进行成本测算时,国家公布的高标准清洁汽油平均零售价格确定。各品规成品油每公升基点价格具体为:93号6.00元。
三、联动方式。实行出租车营运价格以外,加收燃油附加的方式。燃油附加按乘次每乘次加收0.50元。
四、燃油附加的计算
(一)燃油价格区间倍数,是燃油价格依序分段排列的各燃油价格区间的位数。联动基点及以下的燃油价格划为一个区间,其区间倍数为零;超过联动基点的燃油价格,每隔0.60元,划分一个区间。联动基点取93号汽油每公升6.00元的价格,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在6.00元及以下的燃油价格区间,不向旅客加收燃油附加。燃油价格区间倍数详见下表:

(二)考虑便于操作的因素,加收燃油附加标准,按0.50元的正整数倍数确定。
(三)当燃油价格一次性上涨超过1.00元/公升时,燃油附加按1元收取。
(四)当油价及营运成本变动到一定的水平时,应适时调整出租车营运价格。
五、联动行为规范。
(一)启动联动措施,由经营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政府同意后批准执行。
(二)实施联动措施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出租车营运价格,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其联动基点价格,按制定联动方案时进行成本监审的天然气价格为基点价格,具体执行由当地物价局确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编辑:l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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