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报道 >> 2010专题 >> 城区整顿规范出租车市场专题 >> 正文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整顿规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心城区现有456辆出租汽车所有权人。
第三条 奖励内容
(一)在2011年元月12日(含12日)前开始正常营运的,除享受10年优惠期外,奖励1年优惠期。
(二)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除享受10年优惠期外,奖励1年优惠期。
第四条 奖励内容界定
(一)2011年元月12日(含12日)前开始正常营运的界定:出租汽车所有权人主动到市运管处出租车直属所登记;提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价证明;日营运里程200公里以上;市运管机构通过GPS监控系统确认。
(二)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界定:具体时间以市运管机构发布的时间为准;市运管机构通过所签合同确认。
第五条 奖励说明
在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新增及市场整顿规范过程中,于元月12日前开始营运,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可获得12年优惠期。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9日起施行。
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编辑:l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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