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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探索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8-08-01 16:54

  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缺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的概念、模式及优势

  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试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总结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创造了多种侦查一体化模式:一是以“侦查一体化”的规模划分,分为大规模、中规模和小规模的侦查一体化模式。二是以“侦查一体化”程度划分,分为绝对的侦查一体化模式、相对的侦查一体化模式、通用的侦查一体化模式。三是以侦查“一体化”的内容划分。分为四块说的侦查一体化模式、五块说的侦查一体化模式、六块说的侦查一体化模式。

  反渎职侵权一体化侦查模式从整体上打破了以往一个检察院反渎职侵权侦查局单边作战的格局。纵向突破了级别管辖的梯度空间,横向超越了属地管辖的界限;贯通了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州院为主体,以基层区县院为基础的流程化效率运作,从而更突出集权指挥领导的权威,强调了局部对整体服务和整体对局部的协调。因而它体现了准确高效的行政性和严密迅捷的军事性。就程序法适用而言,一体化侦查不拘泥于一般管辖而根据办案的特殊需要,在更广的层面上更灵活地适用了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的规定,以提办、交办、联办、督办等多元化方式来侦查社会影响面大和难度大的个案,以随时、有效地启动一体化流程,运筹对一个特定案情或特定区域,完成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实行侦查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弊端

  1.可能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由于侦查一体化的办案过程,常常需要层层审批,上下之间沟通需要较复杂的程序,难以形成快速、及时的办案机制,从而可能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同时使得检察人员在观念上存在着对各级领导的依附关系,工作上对领导服从多、独立性少,在行使职权时经常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把法律规定放到次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官积极性的发挥,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实现。

  2.可能影响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将大部分权力上收一级,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可能会影响到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管人与管事相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一体化作用的发挥。

  3.绝对的侦查一体,可能导致责任不明确。绝对的侦查一体倡导上命下从,即绝对的服从,可能会导致发生错案时无法追究直接责任人,集体无意识、集体不负责的后果。使得上级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代行下级的权力,可能出现下级难以拒绝执行上级不正当或不合理命令的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

  从系统论的角度讲,“部分之和大于整体”,但“部分之和”并不等于简单的相加,而是要围绕一个核心,在“龙头”的牵引下,把分散的力量凝聚成合力。

  1.建立侦查一体化人员管理机制。发挥侦查一体化的最大效能,人才是决定性因素。侦查一体化人员管理机制,一要建立侦查人才库。按照高素质、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侦查人员攻克案件的能力。要根据侦查人员的个性、专长,有目的地培养和造就侦查人员的初查能力、预审能力和谋划能力,建立侦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进入侦查人才库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扶持,积极为人才成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培养出一批能够攻坚克难的侦查能手和业务骨干。二要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赋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指令监督权、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便于侦查职务犯罪重大疑难案件时能统一行动,集体作战。

  2.建立侦查一体化财政保障机制。现有的检察机关财政管理方式,使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时不得不考虑地方利益。为了确保侦查一体化得以实现,建议借鉴英国检察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财政独立,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经济独立推动侦查一体化。

  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格局,打破反贪、渎检等部门界限,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侦查各部门互通办案信息,协作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侦查部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利用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警力和资源。

  4.建立检察机关外部衔接配合机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前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线索正呈逐年下降趋势,在线索来源少的客观现实面前,为了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要与审计、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机制,及时跟踪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审批办事的各个环节,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找出某一行业、某一系统带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实现线索资源共享,建立案件信息分析机构,更好地为侦查一体化工作服务。

  5.建立侦诉配合机制。建立侦诉部门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指派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人员介入,采取提前阅卷、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等方式,对侦查措施与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具体建议,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质量提高。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发现并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范围内,可视条件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定初查方案,进行以预审为主的初查,避免检力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投入。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作者:liuhuafan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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