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某公司上班时间是上午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中午12点到下午2点为午休时间,期间可以外出或在办公室休息。某工作日的一天,小李像往常一样回家吃饭休息,看到公司在工作群通知,因有紧急工作安排,当天中午1点30分需要集合开会。随后,小李从家赶往单位开会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全责。这种情况是否认定工伤?
【解析】此案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小李因午休期间回单位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应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案例中因为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回单位开会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结合此次案例情况,小李是在上午下班后回家休息,因公司临时会议安排,提前回单位开会途中受伤,属于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前上班,应认定为受伤是发生在上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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