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某超市员工,超市营业时间为9:00—21:00,一般而言,员工在闭店后需要在当天对货物进行盘点。前几天,在晚上9点闭店后,员工当即清点货物,不料被砸伤。公司认为砸伤不是在上班时间,不属于工伤,拒绝申报。公司的说法对吗?
【解析】公司说法不对,此案例中员工受伤的情形应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如果职工受伤符合以下3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前后;2.工作场所;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一般而言,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诸如搬运、清洗、整理、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后续事务。
结合案例来看,超市员工在超市闭店后清点货物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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