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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隐瞒病史投保,理赔遭拒悔不当初
2024年4月,投保人Z某为被保险人Z某毅投保重疾险,在健康告知及同业投保情况询问中,均选择“无相关情况”,电子回访中也未提出异议。2025年3月,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就诊,Z某申请重疾理赔。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被保险人病症未达条款中“轻症”赔付标准;投保前已有多次呼吸道相关疾病就诊记录;在多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重疾险保额超200万元,均未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的结论。
2025年1月,C女士向泰康人寿投保百万医疗险,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已明确询问高血压等相关病史,但C女士因此前多次因高血压住院,却主观认为病史不严重,且担心影响投保而刻意隐瞒。2025年10月,C女士因高血压复发住院申请理赔,经调查核实其投保前的既往住院病史,确认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最终依法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决定。

02
案例解析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时的每一句“是”或“否”,都关系到未来的保障是否真正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策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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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是获得有效保障的前提。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健康告知条款,无论门诊、住院还是慢性疾病史,都应如实申报,切勿因担心“无法投保”“保费上涨”而心存侥幸刻意隐瞒。只有坚守诚信投保、理性投保的原则,才能让保险真正发挥风险保障作用,切实守护自身及家庭的幸福。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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