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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泰消保 | 以案说险:如实告知,莫存侥幸心理

来源:网站编辑 时间:2025-08-20 10:45



01

案例简介

2024年8月L女士投保公司医疗产品,2025年5月L女士因甲状腺恶性肿瘤出险,出院后L女士申请理赔。公司审核后,发现L女士投保前多次住院及门诊记录,但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保险公司拒付并解除L女士名下险种。


02

案例分析

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L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前的病史,导致无法获得理赔,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03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注意仔细阅读投保健康告知的内容,对保险公司询问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只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认真、详细阅读条款,才能最大程度得到合同保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切勿怀有侥幸心理,避免后续产生理赔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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