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3年7月,咸安区的Z先生为其配偶王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乐享健康(双惠成人》,保额20万元。2024年7月15日,保险公司收到王女士的理赔申请,称其于2024年5月20日因乳房肿块就诊,6月1日在市医院确诊为乳腺癌并行手术治疗,病理结果为恶性肿瘤。
因保单生效后不足一年即出险,保险公司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调查人员发现王女士在2023年6月12日曾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乳腺检查,门诊记录显示“乳腺结节(BI-RADS 4类)”,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病史。2024年7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
02
保险公司拒付的核心依据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乳腺结节病史,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承保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乳腺结节BI-RADS 4类属癌变风险较高的病变,通常需进一步检查或除外责任承保。王女士未告知该病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已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情形,故依法拒赔。
03
1、投保时,投保人需全面、准确披露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包括门诊记录、体检异常等。隐瞒既往病史(如结节、高血压、糖尿病等)均属违约行为。
2、保险公司依赖告知内容进行风险定价,若信息不实,将破坏合同公平性。
3、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诚信是合同成立的基石。消费者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建议通过专业代理人投保,确保健康告知规范合规,从源头规避理赔纠纷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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