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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泰消保 | 金融知识科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洗钱罪”

来源:网站编辑 时间:2025-04-07 17:24

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渠道获取大量个人银行卡、收款码,把赃款通过一系列操作变成“合法”许多人因一时疏忽,不仅财产遭受损失,还可能因银行卡被利用而卷入刑事犯罪。

银行卡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卡主(自然人或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如果因卡主疏忽导致银行卡被他人获取并用于非法活动,卡主可能被认为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例如,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泄露密码或验证码等行为,可能被视为过失承担刑事责任卡主被骗,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如挂失、报警)也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银行卡被骗走后会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呢?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如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等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卡主在提供银行卡时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非法活动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犯。即使卡主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其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便利,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即使卡主声称自己是被骗,但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完全无过错,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洗钱罪

那么银行卡被骗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呢?提供资金账户是典型洗钱手段,但有洗钱行为不一定就构成洗钱罪。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六种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卡主是否构成洗钱罪,取决于是否知晓是六种上游犯罪所得还提供账户帮忙掩饰资金。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许多人在不知情或贪图小利时,因出借银行卡、收款码等行为被卷入刑事风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成为高发罪名,若同时构成诈骗、洗钱等更重罪名,将择一重罪处罚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避免因疏忽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不要让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的一环!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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