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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保信息共享“碰瓷”团伙显形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04-23 22:02

案情简介

    20161210日,一辆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被吴某和杨某驾驶的两台车夹在中间低速行驶,苏D***为了超车,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轻微擦碰,但苏D***的司机并未察觉,杨某和吴某驾车将其截停。杨某和吴某以“肇事逃逸”为由,向苏D***车辆驾驶人罗某索要3000元赔偿。201732719时许,马某驾车经过卷烟厂附近时与陈某所驾车辆碰擦,双方为此发生冲突,马某随即喊来杨某对陈某进行欧打,致其腰背部及下肢等全身多处受伤,陈某报警处理。武汉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同时移交交警并案处理。

    交管部门通过智慧平台整理交通事故处理数据,关联和串并保险理赔数据,发现大量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均与杨某、吴某、马某等人有关联。从20166月至20181月,杨某、吴某、马某等人涉及交通事故近500起,涉及保险公司21家、涉及赔款近百万元。2家产险公司于2017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27日以诈骗罪立案,2018427日,交管部门按程序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人员杨某、马某、吴某三人予以批捕。20181128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5个月;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

    调查经过

    省保协收到保险机构报送的嫌疑信息后,通过中国银保信车险反欺诈信息平台,将涉案人员及车辆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省保协在组织行业开展排查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询问被害人、相关证人,核查现场照片、转账截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及相关理赔资料等。经调查发现杨某、吴某、马某等人,于20166月至20181月期间,多次单独或者结伴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现前方有变更车道或者压越分道线行驶的机动车时,故意不及时刹车或不及时调整方向从而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擦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全责,自已无责的假象,涉及交通事故499起,涉案保险公司21家、涉案赔款76.3万元。

该碰瓷团伙使用名下车辆重复作案,牟取赔偿金额和车辆实际修复费用间的差额,用价格较低廉的保险杠等配件替换原车配件、有时不换配件,直接去撞,撞车后,与被侵害车辆车主“私了”或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一般不急于维修,而是重复碰撞,第一天出险后,紧接着第二天或第三天连续出险。由于交通事故是真实发生的,且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证明,保险公司很难识破这一骗局。

    案件启示

    一、推广运用好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好信息共享作用。各保险公司查勘理赔系统相互独立,信息不通畅是汽车“碰瓷”骗保行为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行业要在完善内控流程,加大理赔查勘资源投入基础上,推广车险反欺诈大数据智能系统、推进行业共享信息应用,通过“人工+系统”双管齐下,通过多次事故映射对应的车辆及车主信息,核实事故真实性,提高行业风险识别及管控能力。

    二、行业统筹要及时,警保联动要默契。孤立地看,这些赔案单笔金额不大,经开展排查后发现是一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在交管部门的指导和部署下,省保协负责组织各保险公司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负责外围调查、监控和抓捕嫌疑人等,为迅速破案管定了良好基础。

    三、切实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随着保险欺诈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复杂化等特征,反保险欺诈形势日趋严峻。需要全行业和社会共同行动起来,通过对典型案件处罚结果的广泛宣传报道,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反欺诈工作的支持和响应,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作出财产处分,骗取他人公私财物。因此无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的手段,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从本案来看,杨某伙同吴某、马某等人通过故意不及时刹车或调整方向与对方发生碰擦,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全责,本人无责的假象。该犯罪团伙隐瞒真相,使对方车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赔偿,或者虚报车辆修复费用,牟取赔偿费用与维修费用之间的差额。杨某、吴某、马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摘自湖北省保险业反保险欺诈案例精选)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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