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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出租汽车整顿规范奖励办法“出炉”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1-01-10 09:01:00
  本网讯  在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新增及市场整顿规范过程中,于元月12日前开始营运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可获得12年优惠期。
  据了解,对于中心城区现有456辆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在2011年元月12日(含12日)前开始正常营运的,除享受10年优惠期外,奖励1年优惠期。内容包括:出租汽车所有权人主动到市运管处出租车直属所登记;提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价证明;日营运里程200公里以上;市运管机构通过GPS监控系统确认。此外,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除享受10年优惠期外,奖励1年优惠期,具体时间以市运管机构发布的时间为准;市运管机构通过所签合同确认。(镇强)

编辑:liuhua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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