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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统 保障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01-13 09:27

胡敏

核心提要:“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随着统计改革不断深入,统计法律制度更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多部统计行政法规,基本形成科学、系统、完备的统计法律体系。多年统计调查工作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只有重视法治、坚持法治,统计调查工作才能科学持续健康发展,统计调查数据才能做到真实可信。

一、强化政治引领,明确依法治统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统计法治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统计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三大攻坚战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调查信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等也对统计改革创新提出新要求。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文件,对新时期统计数据质量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部署,我们要更深入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在统计调查中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找准自身定位,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统计调查工作实践。

二、强化制度遵循,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法律法规是各级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行为规范,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围绕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好统计调查工作。一是强化制度意识。牢固树立制度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秉承“脚下的泥土有多厚、调查的数据才有多实”的履职理念和“脚穿百姓鞋、走实调查路、搞准调查数”的工作作风,深入田间地头、厂矿企业、街道社区、居民家庭,如实搜集统计信息,保证源头数据真实可信。二是加强数据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湖北国调系统业务规范化标准》规范统计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和岗位责任,建立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三是落实统计调查责任体系。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责任、政府统计机构的主体责任、调查对象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直接责任,完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坚决抵制违规干预、跑数要数等统计违法行为。 

三、强化执法监督,切实维护统计法治权威

严格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切实增强知晓、认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统计造假的严重性及危害性,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统计调查数据。二是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执纪监督,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政同责原则,依据《办法》规定的数量界限追究责任人责任。三是全面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坚决查处在源头数据上造假作假的违法行为。2019年,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主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对六个县市区工业品价格调查、采购经理调查、畜禽监测调查等共32家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1起违反统计法行为以及2起湖北调查总队移交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坚决维护统计法治权威。

四、强化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统计调查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构建主体多元、方式协同、内容多样的大普法格局,有利于统计调查公信力、法治影响力的有效提升。要全力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一是深化日常宣传,紧盯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通过发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将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渗透到指导培训、统计数据填报等过程,明确告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督促其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二是突出重点宣传,突出重要时点的普法活动。在“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节点,开展户外集中法律知识宣讲。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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