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平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来,各地、各部门就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少数单位和有的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考核监督不力和责任追究不严等问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在落实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目标、落实责任追究等“三个落实”上狠下功夫。
(一)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落实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要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政班子成员要承担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责任;部门领导班子要承担起“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各部门“一把手”同样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也同样有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责任。
要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从关系党的领导、关系人心所向、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掌握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内容,自觉克服与己无关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要带头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正人必先正己,领导干部做好了,单位就会出现风气正、人心顺的良好局面。那种在台上讲反腐败、台下搞权钱交易的领导干部,只会把单位搞得一团糟。
(二)落实责任目标,强化检查考核。从这几年责任制检查考核的情况看,造成责任制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制与单位实际、与班子成员工作职责结合得不紧,责任状的内容与自身工作相脱节,责任目标不具体,责任考核难操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直被人们认为是“软任务”,因此,贯彻落实责任制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结合实际制订科学的工作目标和实施细则,实行量化管理和考核测评,使各项任务具体化、指标化、规范化,做到管理有标准,衡量有尺度。要根据反腐败工作任务和职能分工情况,把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在所管辖范围内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分解为具体的目标,并形成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避免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要建立配套制度,包括各级党委自查制度、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制度、年终检查考核制度等,不断完善和改进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考核工作由党委、政府的领导带队,由党委、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把握考核的真实性,强化考核的权威性,确保考核的实效性。
(三)落实责任追究,强化纪律约束。没有责任追究,责任制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就没有约束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那些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责任的,一定不能姑息迁就。要坚持“严”字当头,在责任追究的对象上不“抓大放小”,在纪律处分的档次上不避重就轻,在组织处理的方式上不轻描淡写。要坚决克服认为案发在下面,上级只是领导责任而“不必追究”,认为“一贯表现好”、不以小过折大将而“不愿追究”,认为影响发展或得罪人而“不敢追究”等三种错误倾向。要明确政策、规范程序,防止工作中的随意性。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等不同类别的责任问题,分清“报与不报、抓与不抓、查与不查、处与不处、责与非责”等责任界限,严格按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又要防止扩大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当强化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对下级党委(党组)存在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实行再追究。(作者系通城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
(《咸宁日报》2005年9月24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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