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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二十五)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6-09-30 08:14

【案例详情】提前到岗或早退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赵某是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操作工,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某日,赵某因担心生产线任务重,想提前到岗做准备,于8:30骑电动自行车从家出发。8:45许,赵某在距离公司大门约500米的路口与一辆右转的小轿车发生刮蹭,赵某倒地受伤,导致右腿骨折。经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公司认为,赵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8:45,尚未到规定的9:00上班时间,属于“私自提前到岗”,并非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且提前出发是为了处理个人事务,不应认定为工伤。赵某则认为,自己提前出发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上班途中,遂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实践中,对于“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固定上下班时间点。职工基于工作原因,如提前到岗进行工作准备、参加早会等,只要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且事发路线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就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提前到岗虽然不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但其目的通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赵某提前出发的目的是准备生产,具有工作上的合理性,且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其住处到公司的必经合理路线上,事故原因系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因此,赵某的情况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同理,如果职工因合理事由需要早退(如请假获批、突发身体不适需就医等),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合理保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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