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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十)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6-08-14 08:14

【案例详情】职工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谁来担责?

小李就职于A公司,A公司工作时间仅为每天上午,由于下午空闲,小李便打算合理利用下午时间再去找一份工作以增加其收入,不久小李便找到一份下午上班的工作且与B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某天,小李在B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其受伤住院,住院过程中小李产生困惑,觉得自己与两家公司都建立了劳动关系,现在发生工伤事故不知道该找哪家公司负责。那么该情况应由谁来担责呢?

【法律解读】

该情况应由B公司担责。本案中,小李在B公司工作并发生工伤事故,此时小李与A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情况属于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B公司作为职工小李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B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须为小李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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