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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六)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6-08-06 14:32

【案例详情】员工离职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戴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6月28日17时10分许,戴某自居住地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与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戴某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4年12月2日,戴某主动向某公司申请辞职在医院疗养,并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2025年3月12日,戴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未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主张,其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二是职工受伤系车辆等交通工具事故造成;三是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换言之,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局应否受理会受申请时间的限制,至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中,戴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上下班途中工伤”的三个法律构成要件。戴某虽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并未超过1年。因此人社局认定戴某受伤为工伤于法有据。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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