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朱任职于某国际外国语学校总务主任,经该校校长安排,由小朱负责参加本年度在省城举办为期一周的教育论坛活动。活动举行期间,某天夜晚小朱突发疾病晕倒在入住酒店内,后被人发现送医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描述小朱为心源性猝死。事发之后学校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当地人社局为小朱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认为小朱是出差期间发生的状况,对小朱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抱有疑问。那么该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可以视同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由此可见,小朱死亡时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小朱为视同工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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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因见义勇为受伤能视同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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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罹患职业病,还能认定为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