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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存单变保单”
——谨防银保渠道销售误导



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在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仅以高档红利演示讲解,未向消费者出示低、中档收益,未说明分红不确定性;未告知退保按现金价值计算、存在资金损失;未评估消费者缴费能力。消费者后续无力续费、提前退保产生较大损失,遂向监管部门投诉。经核查,该营销员存在夸大收益、隐瞒合同关键条款、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在监管介入下退还保费,涉事营销员被依法追责。


本案集中暴露了人身保险销售中三类典型违规问题。
1.夸大收益,片面演示。

销售人员仅以高档红利演示讲解产品,向消费者传递不切实际的高收益预期,未同时展示低档、中档收益情形,也未明确说明分红水平取决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具有不确定性。该行为直接违反监管关于保险销售中必须客观、完整展示收益演示的规定。
2.隐瞒关键条款,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销售人员未主动向消费者出示合同中的退保现金价值表,未说明缴费期内退保将面临较大资金损失,始终未提及分红不确定、保障期限、费用扣除等核心内容。消费者在信息严重缺失状态下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
3.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营销员未询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缴费能力及风险承受意愿,将缴费期较长的产品推介给不具备长期持续缴费条件的消费者,导致其后续无力缴费、被迫退保产生损失,违背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的基本监管要求。


1.理性看待收益演示。

分红型与万能型产品须知“保底之上皆浮动”。保险产品收益演示分低、中、高三档,其中仅有保底收益写入合同,中高档演示不代表实际收益、不构成承诺。销售人员若仅以高档演示推介产品,消费者应要求同时提供低档、中档演示,审慎判断收益预期。
2.投保前须逐项确认关键条款。

缴费期满不等于可全额取回保费,消费者务必弄清产品的保障期限、领取条件、退保损失以及各类费用扣除规则。任何口头承诺均不具法律效力,一切以保险合同书面条款为准。
3.关注自身缴费能力,
避免因断缴被迫退保。

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须持续缴费,消费者投保前应审慎评估未来收入情况,确保缴费期内不会因缴费压力被迫退保;若收入波动较大,可优先考虑缴费期更灵活或保费相对较低的产品。
4.保留销售过程证据,
依法维护权益。

发现销售人员存在夸大收益、隐瞒条款等行为,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投诉;协商未果的,可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或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主张在犹豫期外因销售误导获取全额退费的正当权利。
投保基于信赖,信赖源于真实。销售误导侵蚀的不仅是消费者的保费,更是保险行业的信用根基。消费者应坚持所有承诺落实到合同、一切条款以文本为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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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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