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报道 >> 其他专题 >> 咸宁保险业风采大展播 >> 新闻报道 >> 正文2022年投保人Y先生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2024年被保险人因“结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经过治疗无效于同年8月不幸离世,于是Y先生便向太平人寿咸宁中支提交了理赔申请。
经过公司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其他病史住院,并有癌症住院史。但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未作健康如实告知。在核查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和被保险人家属做了核实沟通,但家属仍然刻意隐瞒投保前已有住院并确诊为“结肠癌”这一事实情况。
最后因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且经调取证据确认被保险人及家属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和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保险合同,所交保费不予退还,且此次理赔不予给付。
案件启示
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将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按照投保资料的要求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并亲笔签署相关投保资料,安心享有保险保障;若抱有侥幸心理,未进行如实告知,那么自身保障将会受损,还会面临经济损失。
编辑: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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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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