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 以案说险——认识“保外利益”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03-16 09:48
近日,从某地银保监分局官网上获悉,一家人寿公司中支员工王某“组织购买、分发两套人民币纪念册赠送给客户,作为给予客户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涉及金额440元”被当地监管部门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张某所在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监管机构可以给予当事保险公司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除对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外,根据《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要结合自身资产状况、保险诉求,合理搭配险种,将关注重点放在产品的条款及保障范围、除外责任、退保损失上,不被额外的保费返还及实物商品赠送所引诱,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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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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