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 | 以案说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网站编辑
时间:2021-01-15 21:14
曹某于2015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特定疾病保险,后于2017年3月病故。在曹某身故后,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身故保险金。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曹某于投保前曾三次住院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而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投保人如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付身故保险金。
争议焦点:身故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曹某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本案的身故受益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自己合同利益。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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