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咸宁市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东以东外环与常横线交汇处沿东外环至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为界,南以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沿太乙大道至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为界,西以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沿西外环、巨宁大道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为界,北以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沿107国道、常横线至常横线与东外环交汇处为界,东、南、西、北四界向外延伸300米形成的环形区域为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含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环保部对“高污染燃料”范围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环保、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工商、住建、城管执法、公安、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1日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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