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推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咸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制定了《2015年咸宁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咸 宁 市 公 安 局
2015年11月20日
2015年咸宁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咸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坚决措施,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违法企业、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刑事追究一批环境违法犯罪、问责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二、打击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存在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展开联合打击,打击重点如下: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二)严厉打击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旦发现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三)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主要针对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开展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贮存不规范或私自转移、非法倾倒等情节严重行为的,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处理甚至关停取缔。
(四)严厉惩治“一园两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全省工业园区、平板玻璃行业和小火电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市范围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规范,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
(五)严厉清除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隐患。对直接向长江、陆水水系、富水水系、淦河及其支流排放废水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查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清除各种环境风险隐患,保障我市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安全。
三、时间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11月30日-1月10日)。全市环保、公安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开展多轮高强度、高频次的专项联合检查,认真查找环境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中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环境风险隐患的单位,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并及时汇总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上报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于2016年1月20号前报送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二)督查督办阶段(11月30日-1月10日)。本次督查督办工作贯穿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全过程。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的专项行动展开督查,严查严办环境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三)总结考核阶段(1月11日-1月20日)。对相关单位进行后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全面评估本次联动执法活动成效,总结经验,做好典型案件的推广和典型问题的解决,建立完善环保、公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县(市、区)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全市专项行动总结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主要做法以及问题建议等。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联合行动。认真梳理辖区内重点打击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各种环境违法线索。根据排查情况,结合日常环境监察实际,梳理一批重点执法企业名单,并组织一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尤其对已经掌握涉嫌环境违法犯罪事实的,通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查处。
(二)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环保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通过充分发挥环保、公安的监管合力,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三)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本次专项行动的所有案件的处罚文书要向社会公开。对于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联系主要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切实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宣传教育力度,做到“打击一起、威慑一方”,进一步震慑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有效增强企业或公民自觉守法意识。
(四)展开专题调研,分析解决问题。办案能力不足、案件移送证据不全、执法联动不够规范是困扰和制约基层联动执法的三大重要因素。要借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机会,进一步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展开专题调研,分析研究解决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改变环境执法偏松、偏软的状况,广泛形成向污染宣战“出重拳”的强大声势,严厉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推动环境守法成为新常态。
(二)联合办案,重拳打击。通过联合行动,实行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推进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要把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力量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两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对联动执法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一律依法依规处理,决不允许包庇纵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要提前介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形成高压执法态势。
(三)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奖惩措施。环保、公安两部门要善于发现工作衔接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探索完善联动执法机制。环保部门对在专项行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公安部门对在专项行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记功奖励。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环保局联络员:艾 昊 市公安局联络员:周文武
电话:(0715)8898716 电话:13886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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