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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0-12-20 08:12:00

  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良性发展,结合咸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规范中心城区现有出租汽车管理,增加出租汽车运力,不断强化行业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2、规范管理。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彻底改变经营权属不清的局面,坚决彻底打击非法营运及非法转让、倒卖经营权行为,净化营运市场。
  3、公开、公平、公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坚持条件公开、方式公平、标准公正、结果公示,确保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公正有序。
  4、保障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市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内容  

  (一)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内容
  1、出让数量。本次拟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为200个。
  2、出让方式。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以经济实力、管理经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进行。
  3、出让范围。湖北省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企业。
  4、出让期限。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5年。
  5、出让价格。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额拟定为每权每车每年5000元,按年度收取。
  6、营运车型。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营运车辆,由市运管处综合考虑性价比、乘坐空间、经营者认同度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城区出租车新增及市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7、营运价格。实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
  8、出让条件。申请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规范。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具有购买相应中标数额营运车辆(暂定每辆车10万元)的资金和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资金,还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4)拥有在咸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与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和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或租赁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
  (5)管理和经营中标的现有出租汽车,具体数量见《招标公告》。
  (6)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处于整改期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具备投标资格。
   9、经营权中标企业实行以下运营机制:
  (1)企业全额购买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和设施,车辆营运期满一定年限必须更新。
  (2)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中标的所有车辆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格式合同,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和“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高额服务费、安全保证金”以及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或者“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4)企业获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倒卖,对非法转让、倒卖的经营权,一律收回,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5)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承担车辆燃(润)油(气)料费用,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没有在企业登记和市运管处备案的其他人经营。
  (6)驾驶员严格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遵守《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GB/T22485--2008),文明、规范服务,使用普通话。
   (二)现有出租汽车规范内容
   1、出让经营权。按照法定程序,将归政府所有的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起招投标,按比例设标,采取以经济实力、管理经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给中标企业。出让期限为5年,出让价格为每权每年每车5000元。
  2、现有出租汽车所有权人与相关中标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纳入中标企业统一管理,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3、中标企业对现有出租汽车实行2个有偿使用期共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不收取现有出租汽车承包费,只收取管理费;所有规税费、审验费、车辆保险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由个人出资,企业统一代缴,并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政府按接收现有出租汽车数量减免中标企业2个有偿使用期共10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4、现有出租汽车更新、报废时,企业出资购置新车,负责相关证照费用,交由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继续营运至10年过渡期满。继续营运期间,企业每年原则只收取车辆折旧费和管理费,不收取承包费。
  5、现有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在10年过渡期内,如不愿从事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历史成因和市场动态,可与车辆所有权人协商,出资收购车辆残值。
  6、10年过渡期满,结合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许可给此次中标的接收企业。现有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可继续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实行与此次新增出租汽车统一的管理和经营模式。
  7、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义务把损失降到最低,并处理相关事宜。
  8、在本次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新增及市场规范整顿过程中,对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的出租汽车所有权人,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政策。对特别困难的对象,政府将给予特别的救助。
  (三)现有6家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内容
   1、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可以自愿进行合并重组。鼓励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参与招投标。对未中标企业进行改制。
  2、在本次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新增及市场规范整顿过程中,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如有所属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制造个人极端事件等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四)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管理
   1、全面发放《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
  2、全面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明确并严格落实合同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3、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营运行为和非法转让、倒卖经营权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
  4、全面清理国家公务人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对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0年12月19日

编辑:liuhua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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