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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2011年8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阮班刚网上查询单管猎枪构造图纸,在废品回收站购买相关零件和工具,制造了单管猎枪3支,并出售获利8600元。其中一支猎枪为乐志刚购买,其于2014年4月10日上午持枪打猎,误伤在山林中扯笋的农妇胡某某。
一审判决
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阮班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8600元。
提出抗诉
根据刑法125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阮班刚非法制造枪支3支,均已出售获利,虽不构成“情节严重”标准,但远超出该罪立案追诉标准,且被告人出售给他人的猎枪在使用过程中打伤旁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阮班刚虽有自首行为,但一审判决选取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法院采纳后对该案作出改判。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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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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