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5月1日即将实施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中,对目前旅行社低成本操作、擅自增加购物点、将旅游团甩手给地接社就不管等问题将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近日,市旅游局质监所相关负责人针对《旅行社条例》中涉及游客和旅行社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合同内容更加详细
5月1日起实施的新《旅行社条例》,代替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在新的条例中,旅游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十分详细,细到包括了购物次数、停留时吃以及购物场所名称,这在过去的条例中是没有体现的。”市旅游局质监所相关负责人介绍。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在签合同时,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写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
旅行社或是导游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线路、增加购物点,将会受罚,最高可罚款5万元。
这位负责人称,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旅游成本而把游客委托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导致游客不能享受到合同约定的等级服务标准。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55条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者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进行委托时,要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善质保金制度
《旅行社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质保金的缴纳方式更加的灵活,更加科学。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四是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游客投诉渠道增加
市旅游局质监所相关负责人称,新规定中,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多个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目前,游客在咸宁市旅游过程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市旅游局的旅游投诉电话0715-8260848。(记 者 黄兰芬 通讯员 张军 徐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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