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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式出台旅游业奖励办法

来源:南鄂晚报 时间:2007-09-12 07:53

  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为推动我市旅游业突破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新获得国家5A级的旅游区(点)可获奖励8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凡当年度进入全省“十强”的旅行社,可一次性获得3万元奖励。鼓励本地及外地旅行社招徕游客来咸旅游。对组织汽车团、专列和包船(均在500人以上、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来我市的旅行社一次给予1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或个人,凡从国内外引进咸宁进行市场化运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视活动的规模和效益,给予1至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的旅游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奖励8万元,4A级奖励3万元,3A级奖励5000元。凡当年度在全国、全省和全市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可分别一次性获得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对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奖励办法参照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奖励办法》从9月4日起施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旅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记者 程统  通讯员 何为刚)


作者:liuhuafan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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