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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咸宁城镇居民收入情况分析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1-05-06 15:05:00

     “十一五”期间,咸宁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实施鄂南经济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旅游兴市、工业强市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尤其是连续举办了两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咸宁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经济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民生状况显著改善。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但居民收入总体水平相对较低,与全省平均水平和周边市州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2005年以来咸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排位靠后

2005-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数、排名及增幅

项 目

2006

年

排名

增 幅

%

2007

年

排名

增 幅

%

2008

年

排名

增 幅

%

2009

年

排名

增 幅(%)

全省

9803

 

11.6

11486

 

17.2

13153

 

14.5

14367

 

9.2

咸宁市

7984

7

8.8

9220

8

15.5

10597

7

14.9

11626

7

9.7

武汉市

12356

1

13.9

14358

1

16.2

16712

1

16.4

18389

1

10.0

鄂州市

9022

2

10.2

10872

2

20.5

12244

2

12.6

13408

2

9.5

黄石市

8883

3

10.1

10304

3

16.0

11734

3

13.9

13119

3

11.8

潜江市

8735

4

8.8

10185

4

16.6

11426

5

12.2

12571

4

10.0

孝感市

8156

6

9.5

9796

5

20.1

11461

4

17.0

12507

5

9.1

仙桃市

8266

5

9.5

9663

6

16.9

10761

6

11.4

11783

6

9.5

黄冈市

6981

9

9.8

8314

9

19.1

9952

9

19.7

11336

8

13.9

天门市

7914

8

10.1

9273

7

17.2

10448

8

12.7

11243

9

7.6

“十一五”期间,咸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数全省排位一直徘徊在11-13位之间,在武汉城市圈中位于第7位,位置相对靠后;2005年到2009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2.2%,与全省平均水平13.1%相差0.9个百分点。但2008、2009连续两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010年前三季度,咸宁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数在全省17个市州中处于12位,增幅11位,绝对数和相对数均处于中等偏后的位置。

二、咸宁城镇居民收入在全省位次居后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咸宁市城镇居民收支水平持续增长,但其总体水平还不高,在全省地市州排名相对靠后,究其原因:

1、居民工资收入总体水平相对较低,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较大。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平均津补贴低。咸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平均津

补贴13047元/年,在全省17个市州中居14位,各县市区平均津补贴更低;

二是平均工资水平低。2008年、2009年咸宁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水平分别为15367元、17613元,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4230元、6096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居14位,增幅分别为11.3%、14.6%,比全省平均增幅低1.4、6.4个百分点;

三是最低工资标准低。2010年5月湖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

整为四个等级,一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月,二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 三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四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咸宁市咸安(含市直)、嘉鱼、赤壁定为三等地区,通城、通山、崇阳定为四等地区。而武汉城市圈中武汉为一等地区,咸宁、天门为三等地区,其他市均为二等地区。

四是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根据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10年上半年咸宁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160-220元/之间,下半年在240元-270元之间,明显低于其他市州平均水平。

2、收入结构相对稳定,但不尽合理。从全省2010年前三季度城区居民收入的四大构成来看:

居民收入构成表

全省中心城区(%)

咸宁城区(%)

总收入

100.0

100.0

工资性收入

65.0

68.3

经营性收入

8.0

11.0

财产性收入

2.3

1.6

转移性收入

24.7

19.1

咸宁城区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68.3%,比全省平均水平高3.3%,咸宁城镇居民的收入依然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而咸宁的津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在全省处于靠后位置,2010年前三季度,居民工资性收入增幅为9.5%,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影响总体水平;经营性收入占11%,高于全省3%,同比增长4.5%,比全省低9%,经营性收入不稳定,小商小贩居多,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业主愿记账的很少,温泉节后经营性收入有好转;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金等)占1.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7%,咸宁的财产性收入以二手房出租和民间借贷收入为主,基金、股市不稳定,其他投资渠道有待挖掘;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社会救济、赡养、捐赠、记帐补贴等)占19.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6%,离退休金占转移性收入60%,收入的增长主要取决于离退休金的增长。

从城区居民收入分组资料来看,2010年前三季度咸宁高、中、低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1499元、10297元、4235元,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4626元、236元、733元。

三、建议

近年,咸宁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但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为进一步促进居民增加收入,真实反映咸宁的经济发展水平,建议:

1、提高津补贴和社会救济标准,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项目建设,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整体经济实力,引导企业提高工资标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津补贴和社会救济标准,增加不同阶层居民收入水平,缩小与全省及其高低收入居民的差距,使居民切身感受到咸宁经济发展的成果。

2、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技能培训,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给自谋职业者更多更实在的优惠扶持政策,增加其经营性收入;改进救济方式,通过自身劳动来增加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

3、引导居民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扩大就业和提高补贴救济标准的同时,建立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居民收入与GDP增长相适应,确保居民有财可理,努力提高家庭投资理财等非工资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

编辑:xnd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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