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
4 、督促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管理、监督、检查。
5 、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个人,应在其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6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处罚不改者,发证机关可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 1 )产品粗制滥造,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2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技术、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的;
( 3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提供货源、帐号、支票等方便条件的;
( 4 )利用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合法形式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 5 )拖延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以及年检手续的;
( 6 )其它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查、核发机关违反本规定,未经严格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造成失误或损失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追究发证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可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