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 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 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批发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 证。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 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 30 日内审批发 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第二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或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二十二条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 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在海 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罚没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企业 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 提交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 30 日内审 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年检、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 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