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利用跨省长途汽车的便利,多次从广东汕头购进大量品牌香烟,然后出售给当地批发部及个体户,从中非法获利。近日,李某受审,领刑又受罚。
2004年8月至2005年元月底,43岁的李某(男,个体户,崇阳县青山镇人)通过本县至汕头的长途客车司机简某、余某从广东省汕头市多次运回品牌卷烟共计1773条,分别销售给杨某、蔡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达57600余元,非法获利14000余元。
去年2月2日,李某又托余某从汕头市带回价值4000元的精品卷烟100条。李某在本县车站取货时,被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为假烟。去年6月,李某还分两次托余某从汕头市带回卷烟180条,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额3600元。
法院认为,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记者 古井 通讯员 丁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