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和管理本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咸宁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稽查以及全市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制定全市税务稽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四)负责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工作。
(五)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
(六)负责所辖县(市、区)稽查局已查结案件的复查工作。
(七)审核和管理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
(八)负责全市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障工作。
(九)完成上级稽查局和本级税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