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当事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应遵守的16条纪律,其中规定了不许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许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