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检查中,审核发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更是检查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既要作好账面检查,更要留心纳税人反映的每一个细小问题,并由此展开相应的联想,定有所获。笔者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通过审核发票,终于抓住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牛鼻子”,现撰文谈些心得,仅供同行们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税务稽查人员对某公司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此之前,我们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据知情人透露,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个人收入远远超过12万元,但申报的个人年收入额不足5万元。带着这一疑点,我们对账簿进行了检查,却没有发现漏报个人所得的问题。几次找其法人代表吴某询问、核对情况,吴某总是姗姗来迟,其理由是他家正在盖房子,设计、施工人员找他结算等。为此,我们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在建工程”科目又细心的审核了一遍,发现原始凭证中购买水泥、河沙的发票上开的购买人是吴某;再检查其运费发票,而运费发票上的付款人还是吴某。这两类费用开支累计有8万余元。我们立即就此询问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核算在建工程的科目,怎么会有个人的费用呢?财务负责人说,只要领导同意签字,手续齐备,就予以核销。再询问当事人,吴某称:这8万余元是业绩考核奖金,因为公司年初制定了绩效考核方案,根据完成业绩情况,对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至此,知情人所反映的吴某少申报个人所得的问题得到了证实。
二、处理决定:
(一)将吴某少计的个人收入8万余元,补征个人所得税21625.00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10812.50元。(二)责令该公司进行账务调整,借:应付工资—考核奖金8万元,贷:在建工程 8万元。
三、稽查启示:
(一)详细地检查发票,是发现纳税人偷逃个人所税的有效办法。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其关键是落实好个人的实际分配收入。公司(单位)对个人收入的支付,都要体现在原始单据上,因受利益的驱动,这些单据的开具及其报账的会计科目,常常不按规范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核算,而作合理避税的账务处理。本案中,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就很巧妙,如果没有发现,企业就可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方面为今后偷逃企业所得税作好了准备。考核工资在“在建工程”里核算,随后可转固定资产,按年计提折旧,转入企业损益,减少计税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隐瞒了法人代表吴某的个人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二)充分的查前准备和详细的账外调查,是做好纳税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由于受检查时间、人力的限制,我们在检查过程中不可能对纳税人所有原始凭证进行逐一的排查。本案中,我们在检查之前做了较充分的准备,也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查,掌握了一定的情况,做到在检查中有的放矢。此外,我们切忌就账查账、查死账、死查账,要通过交流与沟通,尽可能多的了解情况,让纳税人从不经意间暴露问题,再加以分析,这样有助于我们迅速抓住问题的关键,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纳税人往往抱有一些侥幸心理,挖空心思采取非法手段,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同时,也给我们全体稽查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检查实施过程中,既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观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还需要有熟悉的政策水平、精湛的业务技能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只有道高一丈,才能镇住魔高一尺。本案中,企业会计的财务筹划,可谓是“天衣无缝”,可最终还是“偷鸡不着反蚀把米”,应吸取教训。事实上,纳税人发放奖励工资,按税法规定,可在计税工资总额内据实列支,个人得到奖励工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动了打国家税收主意的歪心思,实行了违法的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1、法人代表的奖励工资应在计税工资总额内列账,为逃税而列在:“在建工程”里面,丧失了税前抵免的机会,增大了税前利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2、由于主观故意减少计税依据,实属偷税行为,触犯了税法,税务机关必然予以行政处罚。(张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