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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异常流动下的高息揽储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07-07-23
稿件上传:liuhuafang

  市局稽查局在对某信用联社2004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进行审查时,发现了该单位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账目中有一笔去年9月份的会计分录异常:支付金融机构往来利息11.2万元,账户对应方贷方为“现金”。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往来业务资金流动一般是从银行转账支付的,该单位怎么能违反规定,以现金支付联行之间的融资业务呢?
  带着这一疑问,稽查人员通过认真审查发现,该笔业务的记账凭证与实际经济业务大相径庭,凭证上反映是联行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但实际业务却是信用社支付给储户的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领款单据或为储户签收的大小不等的揽储奖金,或是应由储户负担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于是,稽查人员对此展开深入调查,据财务人员称,由于历史影响和行政干预,信用社管理手段落后,历年形成的死账和呆滞贷款较多,大部分储蓄存款被亏损吞噬,为了生存,唯一的希望是千方百计增大存款存量。但市场竞争激烈,与各类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实力、服务平台、结算手段等方面都缺少优势,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只好置国家金融法规不顾,采取给储户“贴水”、发放“揽储奖金”、代付应由储户负担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方式招徕储蓄存款,所开支费用在“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科目列支出。经查实,仅2004年这些支出总额就达128万余元,由于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比较隐蔽,既逃避了当地银监会的监管,又未及时足额地向当地地税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通过调查掌握到的证据,充分证明该信用社在检查期内,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标准支付储户利息或其他各种利益的问题,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针对这一违章行为,市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第一,责令该信用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扣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5.6万余元;第二,对该单位未依法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25.6万元;第三,对该单位违反金融法规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本案中稽查人员是本着出于调查该信用社是否及时、足额申报营业税的违法事实目的,审查“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利息支出”账的,但却发现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要求稽查人员熟悉税法和企业财务管理,在检查中不搞“单打一”的作战,实行各税统查。同时,本案中由于该信用社以巨额现金支付联行往来结算,引起稽查人员的警觉,暴露偷税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将被查单位的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纳入检查视线,重点审查,以不放过任何违法纳税人偷逃税的蛛丝马迹。
                (供稿:市局稽查局 彭爱国 张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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