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日前,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四科依法对通城县某局2002年元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从帐面上看,似乎没有税收违法问题。但在审查该单位2003年度财务决算资料时,发现“企业财务分析报告”中披露了本年度开拓的新业务:与本县某单位开展新业务,并收取了信息费收入12万余元。细心的检查人员立即将该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与各项收入明细表逐项地进行排查比对,发现新业务的收入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随后,检查人员核查了该单位收取新业务信息费的账务处理情况:原来该单位财务部门在计费中心报来的收入中,将新业务收入直接记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种帐务处理,显然是为了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的天机,终于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中暴露无遗。
案情分析:被查单位将应税营业收入款直接记挂往来账,不作纳税申报,是完全错误的。它一方面违背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权责发生制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未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违反了国家税法,偷漏了国家税收。
处理决定:从检查情况看,被查单位不论是在主观故意方面还是手段实施方面,都构成了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税款3600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额二倍的罚款7200元。
稽查启示:一、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不能简单的就账论账,要通过对被查单位所有的财务核算资料,特别要注重被查单位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新动向,以便发现可疑问题,顺藤摸瓜,一查到底。二,对确认的可疑问题一定要逐项的查证落实,彻底破除一部分不法纳税人打国家税收主意的侥幸心理。(供稿: 张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