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
俗话说:“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试想,如果所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能够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按行政伦理规范办事,凭良心道德执法,那么由于腐败、自私自利等造成的执法不公自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那么,怎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呢?
一、加强思想伦理道德教育。“在每一种给定的制度下,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都可看成是利益的一个自变量,不同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制约了不同的利益追求机制与方式。”(注)如果良好的伦理道德教育能够发挥作用,税务执法人员即使遇到制度漏洞,有违约机会时,也会选择洁身自好,廉洁从政,公平执法。而即便他仍然选择违约,那么也需要首先突破自身心理上的障碍。他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准则,放弃良好的职业操守,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冒“东窗事发”的风险。这一切,大大增加了税务执法人员违约的私人成本,改变了税务违约的成本——收益对比,从而有效遏制税收执法违约和执法不公。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与法律的缺位给道德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凸显了社会公平对执法人员道德伦理的诉求。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治的状态下,公平的实现也包含着对税收执法人员个体道德素质的要求,因为他们掌握着包括法律在内的治理社会的丰富资源,其道德素质(集中表现为对社会的正义感、对职业的忠诚度和对广大人民的爱与同情心等)对社会公平的实现至关重要。假若税收执法人员内在的道德伦理观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再好的制度他律外在导向也难防他那时刻钻营、预备作恶的祸心。不可否认,意识形态是经过后天教育形成的,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进行长期、反复的教育和灌输,这是一个长期和艰难的过程,短期内难以产生显著效果。因此,伦理道德教育要持之以恒,始终坚持。良好的伦理道德与品质修养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渗透到执法人员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并尊重和鼓励税收执法人员加强自身学习和提高修养,发挥税收执法人员自身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传统中国对官员一以贯之的“内圣外王”的教化,特别是将“四书”、“五经”等伦理经典作为科举考试的教材,借以向进入官场的举子渗透儒家的道德理念,是儒家思想能长期居于封建意识形态核心地位的成功举措。排除其内容上的封建性,仅就其形式及成功的教化经验而言,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借鉴的。
二、加强行政伦理道德立法。伦理道德教育是无形的和主观的,缺乏正式制度的客观标准,如果缺乏外部监督和正式的法律制度,人们经常会放纵自己,即使违背了道德准则也会原谅自己。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提升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仅凭思想教育这一途径还不够,必须把社会治理结构奠定在真实的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伦理精神去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即德制,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走向新型的治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西方各国都开始制定并颁布关于行政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有《政府行为道德法》、日本有《国家公务员伦理法》、韩国有《公职人员伦理法》等。所以我们讲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推进税收人员公平执法,就必须尽快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法,以法这种至高无上的强制规定来约束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促使公务员公平合理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此,我们就可以借鉴世界各国在公务员从政道德立法的实际经验,将目前散见于刑法、公务员法以及各种具体政策文件中的从政道德行为规定综合起来,使对公务员的从政道德行为规定集中化、条理化、明细化。这必将有利于促使公务员形成良好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有利于督促税收执法人员公平执法。
注: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