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50期《透视央企的“家庭盛宴”》的报道,中央企业老总的年收入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平均是职工的13.5倍。而央企职工的收入,特别是央企“十二强”员工的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是中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10倍。
对于央企职工应该拿多少工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只能够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拿。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3月13日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规定,企业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但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该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审批。如果说,央企职工的工资都是通过上述部门审批了的,不论如何不合适,其责任不在企业,更不在职工。对于个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应该对上述部门问责。如果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的办。国务院和国资委应该直接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对于国企领导人也就是企业老总的工资应该怎样拿,我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头文件,发现近年来国家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还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都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3月13日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也只提“合理拉开分配档次。”但究竟怎么样才算拉开了档次,这个文件没有说,以后的文件也没有说。倒是由国家经贸委、体改委、劳动部在1994年9月16日印发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国经贸企[1994]501号文件)在第十六条中作过这样的规定:“厂长工资性收入的水平暂按劳动部、原国家经贸办制定的《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1992]36号)执行”,即:“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指标(包括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后劲指标及各项管理指标等),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一倍;……”。
也就是说企业老总的收入如果以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就只能按照这个文件执行。
现在央企老总的工资平均是职工的13.5倍,如果与低的职工比较,根据我所知道的已经相差30-40倍。如,几家国有商业银行,老总的年薪都是上百万元,而县级银行的员工年收入也就是2-3万元。
是谁给了央企老总如此高的工资?
如果是国资委,或是劳动部、财政部。请问,这些政府部门有这样大的权力?
如果不是,刑法中有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否够上贪污,我没有研究,但这种不经过批准,擅自给员工和自己增加工资,数目巨大的(至起点为10万元),应该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凡够上犯罪了的,司法部门应该介入。否则,何以教做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