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洪
时下,好多单位和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这对于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健全机关管理,促进单位全面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单位制定的制度却是挂在墙上给人看的,或者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充“门面”,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说:有的单位制定的纪律制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规定开会无故不参加、上班迟到一次罚款多少;不许私自出车,如有违反者,扣除当月奖金等等。但是这些单位到了年底也不见“秋后算帐”,致使来年问题还是“涛声依旧”。之所以一些部门工作人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老是在同一个地方“摔跤”多次;一些单位机关管理松松垮垮、作风飘浮,单位全面建设老是停滞不前,在低水平徘徊,难有新的起色,应该说与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各种制度不无关系。
规章制度对一个单位来说,具有约束、警醒和鞭策作用,一旦制定下来,就要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和操作,不允许有弹性和搞变通,不然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亵渎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如果制定制度只是为了充“门面”或是为了应付检查,不仅会严重淡化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心,单位的诚信和良好形象也将会受到质疑和损害,对一个单位的长远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咸宁日报》2006年3月17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