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只因是相识的熟人,在制作广告牌时,店主擅自做主将广告改了一个字,岂料客户并不“买账”,要求其赔偿。昨日,温泉一广告店主张先生懊悔不已。
张先生在温泉银泉大道开了一家复印打字店后,附带制作户外广告牌、印制名片等业务。今年6月份,朋友胡某一家服装店开张,要求张先生为其制作一张广告招牌,价格约定为400元。
广告招牌样本制作好后,张先生觉得“展出你的风采”一文中的“展”字有些欠妥,便擅自做主将“展”字换成了“秀”字,并自认为修改之处更完美。
不料胡某前来看广告招牌时,发现修改了一字后,顿时恼羞成怒,拒绝支付广告牌制作等费用。
市文礼律师事务所王馨宇律师认为,张先生和胡某制作广告牌时,已经构成了一种法律约束关系,口头约定也符合《合同法》的相关协议,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张先生不能擅自修改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所造成损失赔偿应由张先生自己承担。(刘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