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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租来网络平台坐庄,提供给他人赌球,两“庄家”约定四六分账,共获利15.5万元。日前,咸安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庄家”钱某牟利9万元获刑1年,程某获6.5万元获刑8个月;“出租方”宾某收取租金7.4万元获刑1年。两“庄家”分别被处以罚金5万元,宾某被处以罚金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广西象州人宾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赌球系统,欲出租该系统牟利,后在互联网各个知名足球论坛上发帖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截止今年3月,宾某将该系统以500元至2500元的价格租给咸宁的程某、柳州市的黎某及广东、辽宁等地赌球人员做庄,从中收取租金7.4万元。
2007年7月,咸宁男子程某、钱某二人商量,租用网上赌球平台自己做庄让袁某赌球,从中获利,程某得四成,钱某得六成,平时开房间等赌球费用由钱某负担。后程某化名“眼镜”通过互联网络及手机与宾某联系,租用宾某开设的赌球系统,每月租金1500元至2500元。截止今年3月,程某、钱某支付宾某租金1万元。袁某先后参与赌球输掉5万余元,袁某某输掉11万余元。程某从中获利6万元,钱某从中获利9万元。
据参赌人员袁某证实,他从2007年7月份以后,经常和程某、钱某一起赌球,账号都是钱某提供。袁某将这几年做生意的钱都输光了。后来钱某要他换个网站。于是袁某去找程某拿了个新网站,又输了5万多元。
法院查明,2007年10月,程某通过电话与武汉刘某(另案)赌球团伙联系赌球网站,由张某(另案)提供给程某会员账号,并约定输赢各承担一半。程某将会员账号给袁某参加赌球,袁某先后输1万元,程某从中获利5千元。
另一名参赌人员袁某某证实,他是从2007年9月开始赌球的,被钱某引诱参加,共输了36万元,但只支付了1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宾某向警方退赃7.4万元;程某退赃4700元,剩余应退赃款6.03万元,由已被警方扣押的轿车抵偿(价值67800元);钱某向法院退赃1万元。
(记 者 何 成 通讯员 周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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