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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08-03-14
稿件上传:liuhuafang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民心工程,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全市各级消委组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于职守、执法为民,积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认真抓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维权社会氛围
  
  今年,中消协确定了“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所谓“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确定“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发展,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的需要;是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稳定,迎接并保证2008年奥运会胜利召开的需要。“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提出,是再一次对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消费者、舆论监督者等主要社会责任主体的明确提示,意在敦促各社会责任主体都要切实担负起自己法定的社会责任,共同构筑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无论是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承担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10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消费维权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消费主体和生力军,是自身权益的最好的维护者,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
  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实际生活中,新闻媒体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广大消费者欣喜地看到,新闻媒体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也期望新闻媒体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努力为消费者办实事、办好事
  
  当前,消费和消费维权领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各级消委组织要紧紧抓住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配合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系列活动。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与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重点对食品安全、商品房质量及买卖合同、电信服务与收费、金融保险服务、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教育(培训)收费、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及其服务、价格等问题紧抓不放,抓出成效,以此推进和谐消费环境向更深层次的制度和规则层面深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维权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维权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认真办理案件,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动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消费与责任”建设中来,做维护“消费与责任”的实践者。
  
  完善创新维权工作模式,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营造和谐、安全消费环境
  
  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代表中选择一批热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督事业的人士,聘请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联络员。联络员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申(投)诉、举报案件的代理、咨询和调解工作;监督食品经营户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书、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安全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进销货台账等制度,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工商部门反馈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反映群众关心、关注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通过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推进“两令”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合理、合法、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和安全消费环境。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农村维权成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市各级消委组织和工商部门要依托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利用好社会资源,整合部门职能,延伸农村维权监督网络,切实解决监管部门缺位和农村监督组织缺失的问题,实现新形势下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方法的转变,使农村群众消费纠纷的解决更为便捷、有效。同时,要结合农村维权“村村通”活动,进一步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各级工商、质监、农业、供销等职能部门要在农资市场监管中,深入开展普法工作,真正把农资消费知识送到田间地头、村镇学校、农家院落,为预防和打击坑农害农事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力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2007年已经过去,2008年的消费维权工作繁重而艰巨,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着力创新和完善维权体系,把消费维权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咸宁有机结合起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念,勤奋工作,开拓创新,进一步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为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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