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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07-09-15
稿件上传:liuhuafang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调动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咸宁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治、经济、社会、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特别是女性就业压力大,就业层次低,享受劳动权利和劳动权益不充分;贫困妇女生存和受教育状况有待改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毒品、艾滋病危及妇女儿童健康;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案例和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等。这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发展的不协调状况,迫切需要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
  《实施办法》切实有效地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妇女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充分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均作了重大修改、补充和完善。丰富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手段,拓展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内涵,全面系统地加强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力度,体现强烈的时代性。
  各级党委要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自觉性,认真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和保障妇女权益执法主体的职能,切实抓好“两个规划”的实施,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社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发展需要,增加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项目,切实维护妇女在就业、社会保障、升学、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要加强保护妇女权益、加大促进妇女发展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执法部门要明确各自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公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五五”普法;各级妇联组织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妇联维权热线、信访窗口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妇女诉求渠道,认真监督《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不断推动妇女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广大妇女要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市《实施办法》宣传月活动已经拉开序幕。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活动,为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构建和谐、文明、富裕的新咸宁作出新贡献。(马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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