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的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信血液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咸宁市中心血站是经省卫生厅检查验收合格并批准执业的法定采供血机构,承担着全市采供血任务,能够按《献血法》的要求提供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