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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游提示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06-08-10
稿件上传:lijie

○廖双河

  在“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之际,笔者就有关如何满意成行走访了旅游部门和有关专家,现整理成文,供外出旅游的消费者参考。
  提示之一:旅行社首选规模信誉
  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搞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国内旅行业务和国际旅行业务),报名时要注意查看其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正规旅行社既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要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然而,对于并不十分清楚合法与非法旅行社之区别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做出正确的选择也并非易事。有关人士指出,仅就出境游这一方面,“非法”旅行社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没有组织出境资格,没有经国家旅游局审批;二是各类咨询、交流中心协会、学会以及一些中介机构,它们是以考察、交流的名义组织变相出境游;三是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或者企业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按规定它们只能做宣传、咨询和联络事务,而不能同时经营旅游业务。它们所从事的订票、订房、带团等业务都是非法的。
  另外,选好旅行社后,还要记住认真签好合同,索要并保存好发票。旅游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行程路线、所乘交通工具、住宿用餐标准、游览景点说明等多个条款。
  提示之二:零团费当心“低价”陷阱
  每当假期来临,旅游广告铺天盖地。眼花缭乱的消费者很容易被一些低价位团、甚至号称“零团费”、“负团费”的宣传所迷惑。据介绍,“零团费“是部分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的手段,即境内组团社只收取旅游者的国际间的往返交通费,而旅游者出境外的吃、住、行等费用以及境外地接社的利润,则由境外地接社通过带领游客购物及参与自费项目的高额回扣中赚取。有的回扣返还额高达50%甚至更高。有些境外旅行社要花人头费向境内组团社买团,这叫“负团费”。
  这种“零团费”、“负团费”多发生在新马泰游和港澳游中。“羊毛出在羊身上”,“堤内损失堤外补”。正是这种低价位及各种有悖常理的低收费,导致了旅游中的一系列坑骗游客现象的发生。
  提示之三:购物慎买大额物品
  通过购物来坑骗旅游者是目前旅游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所在。这里列举几种常见的方式:
  拉老乡式——通过内部的人把旅游团游客的身份证、地址等详细情况抄写后,交给珠宝店老板。游客购物时,他们便佯装老乡,拼命去套关系,直到你相信了他那些信誓旦旦的“成本价”、“舍本价”等花言巧语,花高价买下他“价值连城”的“珠宝玉器”,结果上当受骗。
  糊涂烧香——某些风景区寺庙较集中的地方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当旅游团进去后,在游客还没搞清楚怎么回事时,香已被发到了每个手中。稀里糊涂地烧了后,便让你交上一笔数目不小的香钱。
  高价买药——把游客带到一个封闭的地方后,请来一个穿白大褂的人,大力宣传某些药品的疗效作用,然后拼命劝你买。这些药多是一些中成药,其疗效作用是未知数,但价格非常昂贵。在旅游购物时,一定要索要有关商品品质和退货内容的书面证据。
  提示之四:旅游者依法维护权益
  转团、拼团在旅游业务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特别是对散客及旅游淡季游客不够成团时。但前提是一定要征得游客的同意,而且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时由有合同关系的旅行社承担责任。据了解,违规转团主要有三种情形: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团;不是转给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协议伙伴;层层转包。
  旅行社违约或服务质量不达标时,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一点,专家提示:如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和旅行社均有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剩余日程。否则,另一方将不承担扩大损失部份的经济赔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有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向有合同关系的旅行社所在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几种维权途径。
  据了解,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的,可以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旅游质监部门将依据旅游合同受理投诉。根据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咸宁日报》2004年9月27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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