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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罚没收入分成的若干理由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07-12-03
稿件上传:liuhuafang
  财政对执法部门实行罚没收入分成返还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于调动相关部门的工作热情,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事过境迁,其所产生的弊端也日显突出,尤其与当前构建公共财政改革精神格格不入。
  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其着眼点在于统筹单位的收支行为,树立单位资金是财政资金的新理念。部门预算改革要求打足单位经费,确保单位有充裕的经费完成政府所赋予的各项职能,保证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改变预算单位“皇粮不饱杂粮补”的混乱局面。
  二是罚没收入分成制度缺乏刚性,分成比例人为制定,人情操纵,随意性大,容易滋生腐败。各执法单位分成比例差别大,高低不一,少数权力部门100%返还,罚没收入成了这些部门的摇钱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没有执法职能的部门更是有失公允。
  三是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为达到多罚款、多分成的目的,导致行政执法“乱罚款”,不仅不利于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更将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形成冲击,严重影响执法部门的威信,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盗不打空转”的坏印象,搞坏了经济环境,罚没收入分成制度变相成为“鼓动”与“纵容”违法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四是财政每年从罚没收入中留成比例偏低,不足1/3,实际上得不偿失。以2003年赤壁市全年1700万罚没收入计,财政可用财力也不过438万。相反,如果经济软环境治理得好,外商云至沓来,招商所带来的稳定税收又何止区区的500万?我们岂能为眼前的小利而牺牲财政的长远宏利?罚没收入分成返还制度可休矣!
  行政执法的首要目的不是罚款,而是规范社会各种行为,因而即使行政执法部门“要作为”,也不能以“罚没收入”的多寡而论工作优劣。要真正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现象,就要从解决行政执法部门的观念意识入手,从规范和严肃执法纪律入手,从强化社会监督入手,最终达到行政执法部门既有作为又无对象可罚的良性社会秩序,而不能间接地鼓动执法部门以大量罚款来体现其“有作为”,以及对社会“乱作为”。
      (童祥明) (作者单位:赤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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