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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时间:06-11-01
稿件上传:liuhuafang

编者按

  今年8月10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六次国家报告(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次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对我国履约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1979年12月18日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80年开放签署和批准。截止到2006年8月11日,共有18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今天本报编发一组稿件,从不同角度展示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不断推进《公约》在中国的全面落实,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风貌。  

  履行《公约》义务 推动妇女发展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黄晴宜

中国代表团团长黄晴宜代表中国政府在审议会议上做介绍性发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妇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制定修订法律,提供法制保障。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郑重提出,要把关注妇女等群体的权利作为开创国际人权事业新局面的五项主张之一。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反对性别歧视,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从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发展到反对性别歧视和对性别歧视的惩处。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写进了禁止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补偿、对离婚妇女无报酬劳动补偿的内容。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享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5年8月中国人大批准加入《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并将《公约》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禁止基于性别对妇女歧视的内容列入正在制定的《促进就业法》。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保证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工作机制。2004年底前,全国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各有关方面参与的执行《公约》、促进性别平等的组织机构体系。2002年底前,县以上各级政府都颁布了2001至2010年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形成了国家级妇女发展纲要和省(区、市)、地(州、市)、县(旗、市)妇女发展规划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行动方案相结合的中国妇女发展的目标体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在统计部门建立了妇女发展监测评估机构,形成了分级、动态、全面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监测评估体系。国务院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形成了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妇女工作的高层会议制度。

  采取特别措施,实施发展纲要。各级政府都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2001至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主要目标写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06年中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06至2010年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专门单列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15个督导组,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集中财力物力,解决突出问题。自2000年始,国家多部门合作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累计投入10.3亿元人民币,受益人口达3亿多。从2005年起,国家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从2003年起,国家实行“免费对艾滋病人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进行艾滋病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阻断,对艾滋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使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及其家庭得到照顾和关怀”的政策。

  广泛宣传《公约》,营造舆论氛围。2004年国家开展了宣传体现《公约》精神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系列行动。国家培养高级公务员的院校普遍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发展纲要列入教学内容。2000年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注重在中小学学生中普及法律、人权知识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还不高,妇女生存、发展及权益保障状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十一五”计划,必将为中国妇女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必将推动《公约》在中国的深入贯彻实施。

  教育部

  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质量

  黄兴胜

  “十五”期间,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重大计划,为广大适龄女童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创造了条件。2005年底,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地区覆盖率超过95%,比2000年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以下,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在校女生数量分别占学生总数的46.82%、47.33%、46.43%。2005年大学、研究生在校女生数量分别占学生总数的47.08%、43.39%,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从而为广大适龄女童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5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9.16%和99.14%,男女入学率性别差缩小到0.02个百分点。为防止女童、少年辍学,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建立控辍责任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改革学校课程等措施,努力将女童辍学率降到最低程度。据统计,2004年,小学辍学率为0.59%,其中女童为0.6%,与男童大体持平。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49%,其中女生为2.19%,低于男童的辍学率。各级政府一直把扫除妇女文盲、提高妇女识字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十五”期间,全国共扫盲972万人。针对妇女文盲比重相对较大的实际,政府组织编写了妇女扫盲教材100多种,扫盲后继续教育教材读物近1000种;针对妇女开展生产技术、妇幼卫生、家庭教育和当家理财等内容的扫盲教育。

  2000年以来,根据素质教育的需要,把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男女平等作为课程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强调学校教育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国家重视发展女教师队伍。2005年底,全国学前教育、普通小学、初中、高中、高等学校中女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98.27%、54.79%、46.45%、42.99%、43.25%。

  在帮助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上学问题上,国家明确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其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基本政策,较好地解决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少年上学难的问题上,2001年以来,国家出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约64亿元。同时,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对于保障广大女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民委

  尊重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平等权益

  金春子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对国家法律的变通条例以及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政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的32%。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女委员占少数民族委员的24.4%。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政府采取了特殊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使其就业比重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多民族省和5个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在业人员中,少数民族妇女已达47%。

  国家还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在民族地区创办女童班,为失、辍学女童提供帮助。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少数民族妇女每1000人中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的5.28人。到2000年,少数民族妇女文盲、半文盲比例已降至20.56%,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降低了21.20个百分点。

  公安部

  维护妇女权益成效显著

  袁小尹

  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约》精神,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融入执法办案、管理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工作,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创建“无毒家庭”活动,积极参加“关爱女孩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公安部采取大案要案督办和开展区域性打击行动相结合等有效措施,成功侦破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728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54121人。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了“清风行动”、“扫丑行动”等集中打击卖淫嫖娼的专项整治行动。公安机关对卖淫妇女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有病的要接受治疗,直到病好;对无病被迫卖淫的妇女无条件解救,并由公安机关会同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安置就业。对于自愿卖淫的,视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教育。据统计,在收容教育所接受培训的妇女改好率达70%至99%。

  各级公安机关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全面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针对女性吸毒人员感染艾滋病问题,公安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止艾滋病宣传活动。1996年1月1日开始,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出生医学证明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新生儿童登记、监控及管理,有助于发现贩卖的遗弃女婴。

  最高人民法院

  为履行《公约》提供司法保障

  王艳彬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原则通过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实施。全国法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坚决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行政领域中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方面,对拐卖人口和强迫他人卖淫从中牟取钱财的犯罪分子,一方面依法判处其刑罚,另一方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以及被害人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同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侵害妇女相应的经济损失。据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法院共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刑事案件20.7万件,案由涉及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妇女卖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方面。

  我国法院还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据统计,自2003年我国提交审议报告以来,我国法院审结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共355.87万件。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地审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夫妻具有的平等财产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和家庭暴力等内容作出了科学的界定,依法对妇女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卫生部

  妇女卫生工作全面推进

  宋 莉

  卫生部门在积极履行《公约》的基础上,妇女卫生工作全面推进,成绩喜人。与2000年相比,2005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由53.0/10万下降到47.7/10万,婴儿死亡率由32.2%。下降到19.0%。;2003年妇女平均期望寿命为74岁。

  目前为止,我国妇女卫生工作已形成了以贯彻《母婴保健法》和两个《纲要》为核心,包括《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

  不断加强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各地开展了母婴保健的监督执法工作,如部分省把母婴保健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统一监督执法,开展了以助产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

  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目前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已达3000多个,妇幼卫生队伍50多万人。

  在边远贫困地区先后开展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简称“降消”项目)、母亲安全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通过项目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妇幼卫生队伍的业务技术建设,提高了我国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两纲》卫生保健目标的落实。

  民政部

  提高女性村委比例

  伊佩庄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9年和2006年两次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后,都提出了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偏低并下降的问题。

  事实上,在推进农村村民自治的整个进程中,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从未停止对提高妇女当选比例问题的探索。各级民政部门着力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创新投票方式以使更多女性当选。民政部于1999年发出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提出了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得到了一些省份的积极响应。二是推广使用《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使用手册》,增强农村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鼓励农村妇女积极主动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三是开展项目试点,探索提高妇女当选比例的综合措施。四是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力争把保证妇女代表当选的硬性条款纳入法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纳入了2006年度的立法计划,民政部已经完成了对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上述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如北京市女性村委会成员的比例达到21.6%,辽宁达到了23.9%,湖南则达到了30.1%。可以预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偏低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计生委

  男女平等推进计生工作

  苏荣挂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充分体现了社会性别视角,注重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其中明确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该法明确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共同的责任。该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近10年来由点到面开展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工作,在认真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同时,强调对服务对象权益的尊重与维护;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与方法;逐步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大力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项目,大力开展预防性病/艾滋病工作,逐步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方法,以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

  各地实行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措施,着眼于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面临的实际困难,从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奖励、帮扶、救助,体现了鲜明的社会性别视角。自2004年开始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转变农村群众的生育观念、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的生育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

管静和

  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和男女同工同酬问题,是我国政府多年来在反对就业歧视领域的工作重点。

  我国法律规定了就业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基本原则,与《公约》规定的各项原则一致。国家有关法律,主要是《劳动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这些为维护就业平等和同工同酬的有效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的促进就业平等工作主要针对妇女等弱势群体,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就业和职业歧视现象采取了有力措施予以预防和纠正,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情况比较严重,不同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歧视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对女性在就业机会和待遇水平方面的差别待遇比较普遍。这些歧视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虽然同工同酬的原则在中国已得到法律保障,但总体上,男女职工的工资仍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工作的不同类型造成的,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有关。女性较多的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的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加强对女性的职业培训、提高竞争意识和能力、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以岗定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特殊的“考试”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审议侧记

  孙 劲

  包括《公约》在内的联合国六项核心人权条约都规定有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接受为此建立的委员会审议的制度。委员会成员从10人至23人不等,由缔约国选举,以个人专家身份任职。这些专家负责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就报告作出一般性评述,并将审议情况向联大报告。条约的这种规定,使接受人权公约审议在形式上非常接近于“考试”,实践中更是这样。

  在国际人权领域,西方国家对我有较大偏见。但与一般人权斗争不同,条约机构的审议重视事实、数据和细节,利用得当,也可以成为我们对外宣传人权成就的舞台。本次审议前,我团对委员们可能会提出的问题事先作充分准备,审议中坚持以我为主,宣传我人权成就,对个别恶意攻击的,也讲究斗争艺术,予以正面阐述和反驳,展现我成熟、自信、开放的大国形象。

  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是客观的,我国在审议中成功地宣传了我国在妇女工作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树立了中国政府和中国妇女的良好国际形象,也进一步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委员会意见客观和中肯的部分,我们将加以研究、采纳和落实。“考试”不是为了考分,而是为了促进我们国家自己的妇女人权事业,这应当是这场“考试”的最特殊之处吧。

  资料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

  我国于1980年7月签署《公约》,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公约》,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1981年9月3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我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

  公约为保护妇女权利提供了一个综合标准,全面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领域给予妇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歧视妇女,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国家宪法,或者制定男女平等法;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相抵触的保留。

  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给“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指出:“‘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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